本文內容是我旁聽時的簡單紀錄,並非當事人雙方的原話,因此會有刪減和重述的情況。本文主要目的是要呈現雙方的論點為未來的權利爭取之路提供一些資訊。如有任何記錄錯誤,歡迎聯絡我。
- 時間:2020.10.29 10:00
- 地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六法庭
- 原告: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理事林志學、「火花羅」羅邵華
- 原告律師:劉繼蔚 律師
-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判決日:2020.11.30 15:00
原告主張
- 原告因為公路總局設置的標誌受到影響,所以確實公路總局進行機車的政策確實與原告存在利害關係。
- 蘇花改不像原蘇花一樣遇到颱風或下雨就可能會斷路,排除機車使用是一種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羅邵華主張
- 蘇花改興建的原因就是因為蘇花並不安全,因此蘇花改在蘇澳到花蓮的通行上有著不可被取代的唯一性。
- 原蘇花的阻斷率很高,過去甚至曾有一整年中將近半年無法通行的情況發生。
- 法規並沒有規定機車不可通行甲級隧道,且目前確實有可通行機車的甲級隧道。因此被告主張機車不可通行甲級隧道說法並無法源,單純是被告的行政作為。
- 被告一直主張隧道內的溫度和空氣的因素並不滿足機車通行的條件,但被告又不願意將數據遞交給法庭。而根據目前可取得的資訊,隧道內不論是空氣品質還是溫度數據都遠遠低於長期接觸下會危害人體的門檻值。
- 在座的旁聽者都是因被告行政作為受到影響的人,希望法庭考量人們的生命安全來做出合理的判決。
林志學主張
- 不允許機車使用蘇花改卻蘊許汽車使用蘇花改是一種社會排除,它使沒有汽車的人要以更高的成本來移動,這是一種不平等。而被告並沒有任何措施去彌補這不平等。
- 釋字第 699 號表示,交通是行動自由的一部份。禁止機車通行蘇花改侵犯了人們的自由。
被告主張
- 明年(2021)將試辦大型重機通行蘇花改,被告並非什麼都沒做。
- 交通規劃是種專業,不應由法院來影響行政上的專業判斷:
ㄅ. 交通規劃應由專家進行評估
ㄆ. 交通規劃有一定的程序
ㄇ. 司法權不應該干預行政權 - 本案件是原告與被告之爭,並非社會大眾與被告之爭。
- 如果禁行機車違反人民的行動自由,那也應該要開放自行車通行蘇花改或是高速公路,但這顯然不合理,因此交通規劃是專業。
原告反駁
- 行政機關有裁量權,但裁量應該要有所依據。
- 行政機關縱使有裁量權,也不應該侵犯人權。
我的個人看法
腳踏車不可以上高速公路可以解釋成,因為達不到最低速限所以不可以行駛,臺灣連可以達到最低速限的機車都無法行駛高速公路才是有問題的行政作為。像德國規定只要時速可達 60 km/h 的車輛都可以行駛國道就是很合邏輯的作法。
儘管以無法達到最低速限作為禁行的理由依然可能構成間接歧視(用看似公平一致的規定排除特定的人),但以目前的資料或數據來看,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不一定比較安全或是有好處,因此我認為以行政專業用無法達到最低速限為由禁止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還算可以討論。
但蘇花改並沒有最低速限,且由於原蘇花真的很不安全,因此蘇花改唯一性高,所以蘇花改不只應該要開機車通行,也應該要開放腳踏車和行人通行。